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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业协会章程

2022年修订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西安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为Xi'an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XCI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市建筑行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西安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市范围内团结建筑业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士,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市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1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会员和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参与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市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或自行参与组织制定标准规范,组织行业统计、诚信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转型升级,加强科学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开展节能减排,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诚信建设,推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开展行业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质工程、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相关活动,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加大宣传工作,编辑、出版会刊,运营网络宣传平台,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行业市场信息, 推广展示西安建筑行业动态、成就与科技创新成果等;

(八)组织开展建筑业各类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九)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部门、上级行业协会和其它社会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应为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和勘察设计、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个人会员是热心西安建筑业,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会刊等资料;

(六)建议本会就行业和企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由所在单位另外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1/3的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一般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经理事会审定在社会上招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善于联系群众,工作深入,作风民主,协调组织能力强;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其他合适人选担任,但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依照章程规定,负责处理本会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向理事会负责;

(二)协助会长负责本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本会工作的决策;

(三)协助会长检查督导本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协助会长负责本会的经费预算、决算的审验、监督和财务的审批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协助会长负责本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本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并检查落实;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会长确认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及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处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自觉接受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一领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主要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做出决议,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1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西安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设两部(综合管理与科技推广部、质量安全与会员联络部)。

综合管理与科技推广部电话

82220020

质量安全与会员联络部电话

83261819